(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驰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上海驰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号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甫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驰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谢春路1728号。法定代表人:李惠兴,执行董事。被告: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新黄路1号。现经营地:上海市黄渡镇曹安路4525号。法定代表人:陆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征海,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驰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黄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5373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基管桩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