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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博森××(××)有限公司与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森××(××)有限公司,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博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口××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博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博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正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