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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应××。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与被告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方园审判员  钱双桂审判员  钱成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