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应××。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与被告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方园审判员 钱双桂审判员 钱成兴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