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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54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在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步军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