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