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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陈××。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