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晋民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云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云,XXX,商丘市肿瘤医院,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圣保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岳阳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晋民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云,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宋建中,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宏,(同上)。原审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南路蔡河南。法定代表人:XX云,该医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东北海路96号。法定代表人:XX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商丘市圣保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归德路与北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XX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岳阳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立交桥西北角。法定代表人:XX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磊,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鹏,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邵洪,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汪继华,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云因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市圣保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岳阳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花园)成立于2002年10月14日。2005年9月26日,经公司第十三次股东会议决议,将各股东持股情况变更为XXX持股4000000元占40%,XX云持股224万元占22.4%,林伟平持股180万元占18%,刘秀清持股100万元占10%,中体奥林匹克花园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奥公司)持股96万元占9.6%,奥林花园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6年8月30日,在XX云的主持下,奥林花园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同意将原告XXX、被告XX云、案外人林伟平、刘秀清所持股权25655244元占90.4%以28220768元(包括注册资本金904万元,股东筹集款16615244元,股东筹资包干费用2565524元)整体转让给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其中原告XXX股本金4000000元,筹资款5455820元,筹资费用945582元,第一笔股权转让金4000000元,第二笔股权转让金6401402元;同意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由受让方肿瘤医院将第一笔股权转让金电汇到股东指定个人账户,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将第二笔股权转让金(包括股东筹资款和股东筹资包干费用)电汇到股东指定个人账户。同意各个股东分别与肿瘤医院签订转让合同,各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3日内,共同委派代表与肿瘤医院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后各股东不再持有股份或不再代表公司的股东退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同日(2006年8月30日)XXX(甲方)与肿瘤医院(乙方)签订了《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奥林花园40%的股权共4000000元出资额以4000000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同日,双方又签订《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的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共9455820元出资额以10401402元转让给乙方(包括注册资本4000000元,股东筹资款5455820元,股东筹资包干费用945582元),乙方同意按上述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本补充协议签订、营业执照变更3个月内,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股权转让金4000000元,补充协议签订6个月内,支付第二笔转让金6401402元,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第一笔转让金,乙方违约,每推迟支付一天,乙方按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第二笔转让金也同样如此。补充协议签订当日,XXX、XX云、林伟平、刘秀清即按约定转让了股权,将奥林花园股东变更为中体奥公司(出资96万元,9.6%)和肿瘤医院(出资904万元,90.4%),法定代表人由王建国变更为XX云。2006年10月9日,肿瘤医院(转让方、甲方)与商丘市圣保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保罗公司)(受让方、乙方)签订《商丘市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奥林花园90.4%股权共9040000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出资转让于2006年10月9日完成。同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由肿瘤医院与中体奥公司变更为圣保罗公司(出资额9040000元、占90.4%)和中体奥公司(出资额960000元、占9.6%),法定代表人为XX云。由于肿瘤医院未向XXX支付股权转让金和滞纳金,XXX诉至法院,要求肿瘤医院支付股权转让金、滞纳金,并要求奥林花园、XX云、圣保罗公司、通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通华公司)、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另查明,奥林花园于2006年6月28日,在XX云的通知下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决议由肿瘤医院筹备足额资金,奥林花园为该笔转让金提供房产抵押登记担保,但该担保未在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06年12月22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对奥林花园作出商国土资监[2006]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奥林花园在用地已经过了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征用手续但未经商丘市政府依法供地的情况下建设住宅小区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决定对奥林花园进行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并处罚款98475元。2007年4月6日国土局向商丘市人民政府递交了商国土资字[2007]55号《关于商丘奥林匹克花园出让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认定“商丘市政府单方面违约,给中体奥公司造成近500万元的损失,市政为弥补此损失信守合同,于2004年3月28日签发了商政阅[2004]20号《关于商丘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及花园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以国土局金源公司代表市政府与奥林花园公司签署了《商丘奥林匹克花园补充变更协议书》以此作为对奥林花园公司损失的补偿,建议“市政府召开协调会,由财政局解决金源公司垫付上述出让土地的前期拆迁、安置、补偿、银行利息等费用,再由金源公司同额代奥林花园公司缴纳作为土地出让金,以便我局及时办理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奥林花园,以解该公司燃眉之急”2007年5月28日,商丘市政府召开了关于解决奥林匹克花园项目遗留问题的会议,形成了《关于解决奥林匹克花园项目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认为商丘市国土局出具商丘奥林花园公司所征用的约100亩土地前期征用拆迁费用的初步审查意见,经商丘市财政局核定后抵交该宗土地出让金,不足部分由奥林花园足额缴纳,签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变更合同,给投资方造成一定的损失,奥林花园出据经济损失报告和有关凭据后,经商丘市财政局核准认定,报商丘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投资方适当的经济补偿。2008年7月30日,第一医院将XXX、肿瘤医院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6年8月30日XXX与肿瘤医院签订的《商丘市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无效。肿瘤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XX云,第三人通华公司和第三人第一医院系其股东、发起人。肿瘤医院成立时,通华公司(乙方)和第一医院(甲方)签订《合资协议书》,约定项目投资总额及建设规模为总投资70000000元,建筑面积约280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0000元。2006年1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注册及启动资金为20000000元(甲方600万元,乙方14000000元)2006年9月22日,商丘市豫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认定连同第一期出资,圣保罗公司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2008年6月30日该事务所又出具审计报告,认定截止2008年4月30日,资产总额40728150.7元,负债合计26728150.7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4000000元,其中预付给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21852951元和暂借该公司56万元。2008年8月2日,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声明》,认为这两笔往来款项是肿瘤医院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捏造事实非法转移资产的行为,该公司与肿瘤医院从未有过任何经济往来。圣保罗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7日,股东为肿瘤医院(占90%)、XX云(占10%),后变更为通华公司(占90%)、XX云(10%),法定代表人XX云。通华公司成立于2003年,法定代表人XX云。一审法院认为XXX与肿瘤医院签订的《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为有效协议。肿瘤医院应依照协议支付XXX股权转让金。由于肿瘤医院受让股权后又忙于将股权转让给圣保罗公司,而没有及时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土局对奥林花园作出商国土资监[2006]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肿瘤医院有一定责任,且其并未以原告XXX欺诈为由申请撤销《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对XXX要求肿瘤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从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之日起即2006年9月1日起满3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对XXX要求奥林花园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为抵押未办理相关手续,抵押担保无效,故不予支持。奥林花园公司、圣保罗公司、肿瘤医院的法人代表均是XX云,其本人直接决定它们的行为,且无证据证明相互之间财务帐目、人员不是混同的,XX云受让XXX股权后,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故奥林花园公司、XX云、圣保罗公司对肿瘤医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王建国要求通华公司、第一医院承担出资不实(对肿瘤医院出资)的责任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王建国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支付原告XXX股权转让金10401402元;(二)、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支付XXX违约滞纳金2390297.93元;(三)、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XX云、被告商丘市圣保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XXX要求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XXX要求第三人岳阳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XXX要求商丘市肿瘤医院承担其委托代理律师费以及为追收以上款项而发生的差旅费的诉讼请求。XX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我院称:1、判决XX云、奥林花园、圣保罗公司对肿瘤医院付款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违背《公司法》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认定XX云各个公司的帐目、人员混同错误,无证据证明混同。肿瘤医院、圣保罗公司均分别足以抵偿购股款。2、违约金不应支付。造成不能履约的责任在XXX,是其不能完善土地手续导致被处罚。而且万分之五约定高于4厘左右的银行年利率,因此,即便违约也应降低。3、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由于XXX在担任奥林花园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土地证件方面弄虚作假,对公司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导致肿瘤医院收购股权目的无法实现。故协议应属无效。肿瘤医院、奥林花园、圣保罗公司、第一医院、通华公司未提起上诉。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奥林花园于2002年10月14日成立,2005年9月26日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持股情况为:XXX持股4000000元占40%,XX云持股2240000元占22.4%,林伟平持股1800000元占18%,刘秀清持股1000000元占10%,中体奥公司持股960000元占9.6%,奥林花园注册资本金为10000000元。2006年8月30日,在XX云主持下奥林花园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将XXX、XX云、林伟平、刘秀清所持25655244元占90.4%的股权以28220768元整体转让给肿瘤医院,其中XXX股本金4000000元为第一笔股权转让金,XXX筹资款5455820元、筹资费用945582元合计6401402元为第二笔股权转让金,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由受让方肿瘤医院将第一笔转让金电汇到股东指定个人账户,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签订6个月内将第二笔转让金电汇到股东账户;同意各股东同时分别与肿瘤医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股东同意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3日内,共同委派代表与肿瘤医院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之后无股股东退出公司。2006年8月30日,XXX(转让方、甲方)与肿瘤医院(受让方、乙方)签订《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奥林花园40%的股权4000000元以4000000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奥林花园的真实出资,是甲方拥有的合法股权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的追索,否则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承认奥林花园的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甲方(XXX)同意将持有的奥林花园40%的股权共9455820元出资额以10401402元转让给乙方,包括注册资本4000000元,股东筹资款5455820元,股东筹资包干费用945582元;乙方同意按上述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本补充协议签订、营业执照变更后3个月内,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股权转让金4000000元,由乙方直接电汇到甲方账户;本补充协议签订6个月内,乙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金6401402元,由乙方直接电汇到甲方账户;甲方保证股权的真实性和权利无瑕疵,原权利义务随股权的转让而转移;根据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两笔股权转让金;补充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金,乙方违约,每推迟支付一天,按每天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之后,XXX、XX云、林伟平、刘秀清转让了股权,并与肿瘤医院于2006年9月1日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工商局于2006年9月12日批准变更登记。2006年10月9日,肿瘤医院将持有奥林花园40%股权9040000元以同等价额转让给圣保罗公司,当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奥林花园股东变更为圣保罗公司(90.4%),中体奥公司(9.6%)。圣保罗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7日,股东为肿瘤医院(90%)、XX云(10%),后变更为通华公司(90%)、XX云(10%);肿瘤医院股东为第一医院和通华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资金到位;通华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XX云。XXX代理人当庭陈述XX云公司(圣保罗公司)现在掌控奥林花园1~3号楼,XX云代理人对此未提出反驳证据。另查明,无论奥林花园与肿瘤医院之间的股权转让,还是肿瘤医院与圣保罗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均未支付对价。还查明,XX云属下储方圆有多重身份,既代表奥林花园开展业务,也分别代表肿瘤医院、通华公司、圣保罗公司开展业务,有些是相互之间业务,如申请工商局变更登记、房地产交易等。XX云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奥林花园营业执照;2、肿瘤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圣保罗公司营业执照;4、通华公司营业执照。XXX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XXX身份证及在奥林花园的股东身份和股权记录;2、肿瘤医院事业单位登记相关记录;3、《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奥林花园股东会决议》;4、奥林花园90.4%股权两次变更的工商登记;5、奥林花园的股东决议;6、肿瘤医院、奥林花园、圣保罗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转让的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XX云身份证;7、奥林花园会所的评估报告和产权变动登记;8、圣保罗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9、通华公司的股权相关工商登记。其中涉及储方圆多重身份的证据有:1、圣保罗公司所有权证书,领证人:储方圆;2、圣保罗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代理人:储方圆;3、肿瘤医院委托书,委托储方圆办理购买奥林花园会所手续;4、圣保罗公司股东之一肿瘤医院变更为通华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代理人:储方圆;5、通华公司授权储方圆为本公司在圣保罗公司中的股东代表;6、奥林花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储方圆为奥林花园监事;7、商丘市工商局开给储方圆的准予奥林花园股东名称变更的登记申请书。关于奥林花园土地情况说明:2002年5月29日,商丘市政府为招商引资,与奥林花园签订了《商丘奥林匹克花园合作协议》,约定变更“商丘市体育中心”由划拨转为出让,出让金由政府承担,国土局办理了体育中心380亩土地中的200亩给奥林花园;2004年3月28日,商丘市政府出台《关于商丘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建设协调会议纪要》,其中第四条讲明国土资源局金源实业公司负责奥林花园征地拆迁资金的落实。2004年7月5日,金源公司与奥林花园签订《商丘奥林匹克花园补充变更协议》,约定甲方(金源公司)责任为:1、依法向乙方(奥林花园)提供净地500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由甲方负责该地块的征地、拆迁,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含国有土地使用证);2、其中体育中心东侧的100亩净地,甲方负责完成征地、拆迁有关工作。保证于2004年8月底之前完成拆迁工作,提供土地使用权(含有土地使用证),确保乙方9月份开工。2006年1月25日奥林花园作为甲方与通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通华公司(乙方)的义务为:1、乙方负责给甲方协调国土局及组织200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本息由甲方承担。2、乙方负责协调国土局办理108亩新征用土地证。3、乙方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因奥林花园已支付金源公司211.77万元的固定回报,则通华公司取代金源公司则应在今后30%的利润分成中予以扣除。据被上诉人XXX陈述,通华公司因未按协议约定出资2000万元,导致不能办理土地证。2006年12月22日,商丘市国土局对奥林花园作出商国土资监[2006]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奥林花园在用地已经过了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征用手续但未经商丘市政府依法供地的情况下建设住宅小区的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决定对奥林花园采取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并处罚款98475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奥林花园、XX云、圣保罗公司、肿瘤医院对支付股权转让金和违约金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奥林花园与肿瘤医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XX云提出因未能办理1~3号楼土地证,导致被土地局处罚,使股权转让目的落空,故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为股权转让与办理土地证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且双方并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使协议成为一个附条件合同,即只有办理了1~3号楼土地证才能转让股权。XX云当时是奥林花园股东,并提议进行股权转让,对是否有土地证理应清楚,而且在将90.4%的股权转让给肿瘤医院后并未因土地证原因提出撤销协议,并在同年10月9日,由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肿瘤医院将该股权又转让给其同任法定代表人的圣保罗公司,且在两次转让均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实际控制1~3号楼。因此,是否有土地证不能成为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抗辩理由。其次,肿瘤医院作为股权受让者,在已实际接受股权的情况下应支付约定的股权出让金,圣保罗公司作为第二次股权转让的受让者并且现在实际控制楼盘,也应支付对价,奥林花园曾在股东会议上承诺支付股东的出让金,并同意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债务的实现(但最终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XX云作为肿瘤医院、奥林花园、圣保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原奥林花园XXX等股东股权在自己控制的公司中反复转让却不支付对价,而且几个公司人员、财产有混同现象,如储方圆作为XX云属下代表以上各个公司开展业务等,XX云直接决定奥林花园、肿瘤医院、圣保罗公司行为,因此,不应再以一般公司法人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本案,XX云、奥林花园、圣保罗公司均应对肿瘤医院支付股权转让金10401402元承担连带责任。奥林花园与肿瘤医院股权转让协议中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应予以支持。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补充协议、营业执照变更3个月内,乙方(肿瘤医院)支付甲方(XXX)第一笔股权转让金肆佰万元”,则第一笔违约金4000000元计算时间为工商局变更登记(2006年9月12日)后满三个月的次日起即2006年12月12日开始计算,一审以双方当事人到工商局申请之日(2006年9月1)起计算三个月的方法欠妥,对此予以纠正;第二笔违约金从2006年8月30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后6个月即2007年3月1日开始计算,两笔违约金均计算至2008年5月1日止,总共2378699.33元。通华公司、第一医院作为肿瘤医院的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注册资金到位,则不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综上,肿瘤医院应支付XXX股权转让金10401402元,违约金2378699.33元,XX云、奥林花园、圣保罗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176号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支付原告XXX股权转让金10401402元”;二、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176号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XX云、被告商丘市圣保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176号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XXX要求被告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四、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176号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XXX要求第三人岳阳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五、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176号判决第六项,即“驳回原告XXX要求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承担其委托代理律师费以及追回以上款项而发生的差旅费的诉讼请求”;六、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176号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商丘市肿瘤医院支付原告XXX违约滞纳金2390297.93元”;七、商丘市肿瘤医院支付XXX违约金2378699.33元;八、商丘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XX云、商丘市圣保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对商丘市肿瘤医院的支付违约金2378699.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商丘市肿瘤医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550元,由XX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德荣代理审判员 李爱东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岳琳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