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肥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贺兆金申请郝丙银等二人民间借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兆金,郝丙银,马海平,魏文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肥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贺兆金。被执行人郝丙银。被执行人马海平。被执行人魏文计。本院执行的上列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2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15000元,剩余债权数额5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代执行案件。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早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梁献彬审判员 吴张合审判员 刑长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何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