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周××与被告严××、被告边××民间借贷纠纷一与严××、边××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严××,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66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寿××。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严××。委托代理人:魏××。被告边××。原告周××与被告严××、被告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严××、被告边××座落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新村建安小区2幢1单元401室的房屋及架空层予以查封(保全价值在人民币75万元内)。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将上述财产予以保全。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张姚望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寿××、何××,被告严××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被告严××与被告边××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5日,两被告向原告周××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30天,从2008年4月5日至2008年5月4日,月利率为2.5%,若逾期每天按借款额的0.1%支付违约金,被告出具借据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及借期内的利息17500元,2008年5月5日以后按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严××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诉状也非原告周××出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边××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借据一份,证明其诉称的事实,经被告严××质证,对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据的内容不真实,被告不认识原告周××也未向其借款。当时两被告签名之时,借据中无其他内容,借款金额70万元也系事后填写,实际借款金额没有70万元并提供原告周××的出入境。情况证明一份,内容为原告周××持普通护照于2009年3月3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去阿联酋,2009年4月13日从北京首都机场入境,以证明诉状并非原告周××出具。经质证,原告周××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诉状是原告周××事先出具后再出国,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及出具委托书的时间是2009年4月1日前,诉状内容系代理人按其本意所诉。被告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周××、被告严××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两被告已在借据上签名,应视为两被告对出借人及借款金额的确认。被告严××认为两被告在签名之时借据中无其他内容,且借款金额并非70万元,并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周××已书面委托代理人并授权代理人起诉,其代理人以原告周××的名义起诉本案两被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周××提供借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被告严××提供的原告周××出入境情况证明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周××与被告严××、边××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有效。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两被告应承担归还责任。原、被告对借款利率的约定也未违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性规定,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也予支持。因原、被告对违约责任已作约定,现被告未按约归还,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严××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起诉也不是原告的意思表示,因其未能充分举证,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被告边××应归还原告周××借款本金70万元,支付利息17500元,并自2008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975元,依法减半收取5487.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57.50元,由被告严××、被告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97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