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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执行案(930)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60号苏子么非作申请执行李光生伤残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07)第1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子么非作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2370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光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子么非作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光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60号执���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光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子么非作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元刚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