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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宝山与韩建、赵宝君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宝山;韩建一;赵宝君;付学湖;高克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韩宝山。被执行人韩建一。被执行人赵宝君。被执行人付学湖。被执行人高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宝山与被执行人韩建一、赵宝君、付学湖、高克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3)昌法民二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郝伊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