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宝山与韩建、赵宝君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宝山;韩建一;赵宝君;付学湖;高克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韩宝山。被执行人韩建一。被执行人赵宝君。被执行人付学湖。被执行人高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宝山与被执行人韩建一、赵宝君、付学湖、高克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03)昌法民二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郝伊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