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陆荣仁与汪金火、汪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仁,汪金火,汪建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48号原告:陆荣仁。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汪金火。被告:汪建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荣仁诉被告汪金火、汪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