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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陆荣仁与汪金火、汪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仁,汪金火,汪建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48号原告:陆荣仁。委托代理人:金国元。被告:汪金火。被告:汪建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荣仁诉被告汪金火、汪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