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