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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法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军章、陈永章与刘云堂、郑树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章,陈永章,刘云堂,郑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法执字第1224号申请人陈军章。申请人陈永章。被执行人刘云堂。被执行人郑树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军章、陈永章与被执行人刘云堂、郑树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树旺、刘云堂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乐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王新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