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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咸秦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某诉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咸秦民执字第391号 申请人吕某诉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01)咸秦法民初字第0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吕巧萍与马少华离婚;二、孩子马丽雅由马少华抚养,吕巧萍从2001年元月份起,每月给付抚养金200元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国棉七厂一生活区18号楼2单元6层26号两室一厅住房一套归马少华居住使用,马少华于2001年6月30日前给付吕巧萍人民币34000元整。调解书生效后,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也实际以相抵的方式处理。2009年4月3日经申请人吕巧萍的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咸秦法民初字第0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