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咸秦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某诉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1)咸秦民执字第391号 申请人吕某诉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2001)咸秦法民初字第0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吕巧萍与马少华离婚;二、孩子马丽雅由马少华抚养,吕巧萍从2001年元月份起,每月给付抚养金200元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国棉七厂一生活区18号楼2单元6层26号两室一厅住房一套归马少华居住使用,马少华于2001年6月30日前给付吕巧萍人民币34000元整。调解书生效后,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也实际以相抵的方式处理。2009年4月3日经申请人吕巧萍的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1)咸秦法民初字第0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