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平。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唐建伟。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25元,减半收取86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663元,由原告嘉善县银马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