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配件厂与开封××车××有限公司、温岭市××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配件厂,开封××车××有限公司,温岭市××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温岭市××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横镇××农场。法定代表人:江甲。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开封××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武××。被告:温岭市××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横镇××村。法定代表人:江乙。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配件厂与被告开封××车××有限公司、温岭市××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配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9295元,由原告温岭市××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