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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配件厂与开封××车××有限公司、温岭市××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配件厂,开封××车××有限公司,温岭市××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温岭市××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横镇××农场。法定代表人:江甲。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开封××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武××。被告:温岭市××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横镇××村。法定代表人:江乙。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配件厂与被告开封××车××有限公司、温岭市××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配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人民币9295元,由原告温岭市××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