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林镇××村。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预收2950元,应收74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魏 金 汉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龚卓一(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