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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27号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林镇××村。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预收2950元,应收74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魏  金  汉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龚卓一(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