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306号原告:马××。被告:尹××。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浩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