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三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志信、王玉兰与雷大鹏、雷小鹏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志信,王玉兰,雷大鹏,雷小鹏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三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雷志信原告王玉兰被告雷大鹏被告雷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志信、王玉兰诉被告雷大鹏、雷小鹏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志信、王玉兰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大鹏、雷小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志信、王玉兰撤回对被告雷大鹏、雷小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志信、王玉兰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