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艳玲,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汉中国贸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邢雅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易屏,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尚光辉,北京中法网维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莲湖科技园银达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权广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桂立奎,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明德,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高易屏,被上诉人刘艳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光辉,原审被告陕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桂立奎、曹明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7003元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现退还给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仇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