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管××、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管××,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90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倪××。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管××。被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管××、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