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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袁××与喻××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袁××,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89-1号原告:王××。原告:袁××。被告: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袁××与被告喻××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袁××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保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