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袁××与喻××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袁××,喻××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89-1号原告:王××。原告:袁××。被告: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袁××与被告喻××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袁××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保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楼 益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