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白焕军与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焕军,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白焕军。委托代理人石通元。被告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78329。法定代表人周松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志勇、屠关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焕军诉被告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白焕军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焕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白焕军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