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与义乌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义乌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寿××。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里街道××村。法定代表人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寿××与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依法减半收取286.5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56.50元,由原告寿××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