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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寿××与义乌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义乌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寿××。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里街道××村。法定代表人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寿××与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撤回对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依法减半收取286.5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56.50元,由原告寿××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