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宝法执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与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深宝法执字第2974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麦中堂,经理。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陈小贤,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锦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宝法民三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上述调解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1、原告深圳市佳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一致确认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070万元整,原告除前期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外,再支付被告工程款人民币146万元;2、以上工程款支付时间以双方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70万元;剩余76万元在本工程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3、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时,被告向原告开具107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增值税);4、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首期款项,并由原告在十五天内交清质验、监理、设计、消防等单位的相关费用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本工程的验收合格事项,并保证本工程取得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如被告方经过三次验收均不合格(每次以一个月为限),被告则须向原告方承担本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5、原告如因玻璃幕墙及室内装饰影响被告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一切责任由原告承担,并视为原告违反本协议约定。如原告在三个月内仍不能完成玻璃幕墙及室内装饰的验收合格手续,原告必须无条件支付第二期工程款;6、如因被告应完成的工程而未完成的,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工程项目以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为准);7、本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需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8、本协议书履行完毕以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9、被告收取原告的全部工程款之日起五日内,必须向原告交付本建筑工程;10、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晓燕审 判 员 柯 璇代理审判员 王恩建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