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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唐群铁与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群铁,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唐群铁。委托代理人石通元。被告浙XX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柯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78329。法定代表人周松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志勇、屠关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群铁诉被告浙XX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唐群铁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群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群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群铁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