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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舒×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22号原告:舒×。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