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舒×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22号原告:舒×。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