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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51号原告: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雅工业区××工××幢。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江××。被告:中山市××司。××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9日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