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光宏与楼文卫、吴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光宏,楼文卫,吴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48号原告楼光宏,职工,住义乌市东洲花园观山苑1幢2单元101室。委托代理人刘革。被告楼文卫,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石塘村。被告吴国娟,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石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光宏诉被告楼文卫、吴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光宏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光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楼光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