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与俞××、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俞××,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41号原告:章××。被告:俞××。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俞××、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陆 虎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褚丹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