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朝辉与赵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辉,赵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30号原告:陈朝辉,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596号。被告:赵伯兵,县楚门镇直塘村直塘路4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辉与被告赵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朝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陈朝辉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