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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朝辉与赵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辉,赵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30号原告:陈朝辉,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596号。被告:赵伯兵,县楚门镇直塘村直塘路4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辉与被告赵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朝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陈朝辉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