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德南与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南,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51号原告:何德南,嵊州市北漳镇青山头村20号。委托代理人:李慧玲,浙江新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宝瑚,浙江新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万寿路农垦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春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南与被告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何德南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金 涛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