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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琴与冯景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冯景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3774号原告:张琴,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兰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景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县,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寺山路208号。负责人:陈方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诉被告冯景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张琴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