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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甲与董××、叶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董××,叶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343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董××。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叶乙。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与被告董××、叶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叶甲于2009年4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30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原告叶甲负担。审 判 长  林 毅审 判 员  童剑波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