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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760号原告:张××。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承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