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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包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包某。委托代理人:李荣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刚标。被告:叶某。原告包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