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包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包某。委托代理人:李荣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刚标。被告:叶某。原告包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