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4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被告:郭××。原告周××为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伍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诉称:被告郭××因经商缺资,于2007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月利率为1%,并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借故拖欠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郭××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借款6万元及利息(从2007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 翔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