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与被告严××与严××、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与被告严××,严××,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51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住所地本市××××号。负责人:欧阳××。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于××。被告:严××。被告:王××。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与被告严××、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樱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2008年1月31日,我信用社与被告严××、王××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我信用社向被告严××提供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该借款于2009年1月10日到期归还;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0.5825‰计。被告王××为被告严××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我信用社依约于当日向被告严××发放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王××也未履行保证义务。经我社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591.07元(借款利息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12月21日至2009年1月10日止的利息按欠借款本金某某率10.5825‰计算,2009年1月1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欠借款本金某某率15.87375‰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的事实。2、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严××发放了贷款的事实。3、利息计算清单一份,用于证明本案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数额。被告严××、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严××提供借款后,被告严××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王××也未履行其保证义务,其行为均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严××归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591.07元(借款利息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12月21日至2009年1月10日止的利息按欠借款本金某某率10.5825‰计算,2009年1月1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欠借款本金某某率15.87375‰另行计算);二、被告王××对被告严××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158元,由被告严××负担,被告王××连带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不予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樱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江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