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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汪××等与沈××、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汪××,李××,沈××,杨××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蔡××。原告汪××。原告李××。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沈××。被告杨××。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汪××、李××诉被告沈××、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汪××、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蔡××、汪××、李××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