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蔡××、汪××等与沈××、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汪××,李××,沈××,杨××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蔡××。原告汪××。原告李××。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沈××。被告杨××。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汪××、李××诉被告沈××、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汪××、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蔡××、汪××、李××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