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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火烧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火烧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5号申请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火烧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天民,组长。被申请人刘某。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刘宁利应给付申请人款3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50元,执行费481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李平系刘宁利丈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申请人刘宁利(身份证号610402195810017025)、李平(身份证号610402195803097012)银行存款3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