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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与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南侧。法定代表人:吴乙。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41元,减半收取5120.5元,由原告吴甲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