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甲与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吴甲。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南侧。法定代表人:吴乙。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人投资有限公司、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41元,减半收取5120.5元,由原告吴甲负担。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