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18-1号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内蒙古××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河愣北。法定代表人: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内蒙古××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内蒙古××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4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 乾审判员 王立汉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瞿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