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培权与被告曾庆荣、第三人李谊全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权,曾庆荣,李谊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黄培权,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曾庆荣,男,出生日期及职业不详,汉族。第三人李谊全,男,出生日期及职业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权与被告曾庆荣、第三人李谊全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培权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权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