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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鲁某、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0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夏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夏某二人经事先预谋,以色情引诱的方式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趁被害人不备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4400元。具体如下:1、2008年10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夏某将被害人殷某带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范家湾中学弄14号一出租房内进行色情交易,被告人鲁某在房间外望风。被告人夏某趁被害人殷某洗澡之机,窃取其裤子口袋内人民币1700元,并将钱交给被告人鲁某。后二人逃离现场。2、2008年10月2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夏某将被害人毛某带至上述同一地点,被告人鲁某趁被害人毛某和被告人夏某洗澡之机,开门进入房间窃取毛某裤子口袋内人民币2700元。后二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殷某、毛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鲁某、夏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赃款责令被告人鲁某、夏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琦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