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淑艳与王书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艳,王书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1208号原告:杨淑艳(身份证号:2205231970********),女,197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王书平,男,53岁,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杨淑艳与被告王书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淑艳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处理而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邮寄费60元,共计244元,由原���杨淑艳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苗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