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二初字第22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朱子伟、丁晓钟等与吴海平股东名册变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伟,丁晓钟,金玲,周美琴,许莲芬,沈银娣,陈金祥,金德汉,杜民儿,刘立,倪珉,黄坚,陈志刚,杨岚,张建新,杨晓芳,吴海平,刘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二初字第2299-1号原告:朱子伟。原告:丁晓钟。原告:金玲。原告:周美琴。原告:许莲芬。原告:沈银娣。原告:陈金祥。原告:金德汉。原告:杜民儿。原告:刘立。原告:倪珉。原告:黄坚。原告:陈志刚。原告:杨岚。原告:张建新。原告:杨晓芳。上述十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吴海平。第三人:刘新平。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本院在审理朱子伟等十六原告与被告吴海平、第三人刘新平股东名册变更纠纷一案中,朱子伟等十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朱子伟等十六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子伟、丁晓钟、金玲、周美琴、许莲芬、沈银娣、陈金祥、金德汉、杜民儿、刘立、倪珉、黄坚、陈志刚、杨岚、张建新、杨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34减半收取122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17,由原告朱子伟、丁晓钟、金玲、周美琴、许莲芬、沈银娣、陈金祥、金德汉、杜民儿、刘立、倪珉、黄坚、陈志刚、杨岚、张建新、杨晓芳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