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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二初字第22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朱子伟、丁晓钟等与吴海平股东名册变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伟,丁晓钟,金玲,周美琴,许莲芬,沈银娣,陈金祥,金德汉,杜民儿,刘立,倪珉,黄坚,陈志刚,杨岚,张建新,杨晓芳,吴海平,刘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二初字第2299-1号原告:朱子伟。原告:丁晓钟。原告:金玲。原告:周美琴。原告:许莲芬。原告:沈银娣。原告:陈金祥。原告:金德汉。原告:杜民儿。原告:刘立。原告:倪珉。原告:黄坚。原告:陈志刚。原告:杨岚。原告:张建新。原告:杨晓芳。上述十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吴海平。第三人:刘新平。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本院在审理朱子伟等十六原告与被告吴海平、第三人刘新平股东名册变更纠纷一案中,朱子伟等十六原告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朱子伟等十六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子伟、丁晓钟、金玲、周美琴、许莲芬、沈银娣、陈金祥、金德汉、杜民儿、刘立、倪珉、黄坚、陈志刚、杨岚、张建新、杨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34减半收取122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217,由原告朱子伟、丁晓钟、金玲、周美琴、许莲芬、沈银娣、陈金祥、金德汉、杜民儿、刘立、倪珉、黄坚、陈志刚、杨岚、张建新、杨晓芳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