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TSMInsuranceCompany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sminsurancecompany,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05号原告:tsminsurancecompany(tsm保险公司)。住所地:birmensdorferstrasse55,8004zurich,switzerland(瑞士8004苏黎世波门斯道夫丝特若斯55号)。法定代表人:markushurlimann(马克斯·贺力曼),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登勇,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斌,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省济南市黑虎泉北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tsm保险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sm保险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450元。审判长 吴勇奇审判员 王佩芬审判员 许XX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