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青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钢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宁波市鄞州××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王家××村(世纪大道南段落168号)。法定代表人: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