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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海饲料有限公司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饲料有限公司,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杭州××海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义蓬镇××段。法定代表人戴××。委托代理人来××。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海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杭州××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