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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05号原告:宁波××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峰村。法定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鲍××。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淑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