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05号原告:宁波××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峰村。法定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鲍××。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蔡淑妃 来源:百度搜索“”